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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福州晚报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昨二审《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
拟规定养犬人应遵守十种行为
福州晚报讯 昨日下午,备受市民关注的《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提交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二审。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市民关注的犬只登记、免疫检疫、规范养犬等畅所欲言,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建议。
二审稿建立了政府、养犬人、社会组织、基层组织、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管理原则;明确政府建立养犬管理工作机制,组织、指导、督促和保障养犬管理工作;整合、细化了部门职责分工。同时,二审稿要求乡镇(街道)落实养犬网格化管理,推进养犬管理工作精细化;增设社会公众对违法养犬行为的投诉举报机制,完善社会公众监督。
明确养犬实行登记制度
二审稿明确了我市养犬实行登记制度,细化了养犬人进行登记的流程和时限;要求个人和单位申请养犬的,必须无犬只遗弃记录、三年内未因养犬违法行为被没收犬只或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对养犬人自律提出更高要求;对养犬人申请养犬登记所需的材料、程序进行了规定,并规定了养犬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对伪造、变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养犬登记证、犬只身份识别信息码、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
一审时还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相关部门应当制定禁养犬名录,将烈性犬和不适合家庭饲养的大型犬纳入名录统一管理,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此,二审稿亦作了针对性修改。
加强犬只免疫登记
“为了从源头上防范狂犬疫病的发生,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应当合理设定犬只狂犬疫苗接种期限。”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有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名录,方便养犬人为犬只接种狂犬疫苗。
二审稿在增加关于“公布、适时更新动物诊疗机构名录”规定的同时,还增加了“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为实施免疫接种的犬只建立免疫档案,实时上传至养犬管理信息系统。”
列举方式规范养犬行为
“犬只扰民现象备受诟病,应加大对犬只扰民,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人等行为的处罚力度。”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一审时提出。
二审稿用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养犬人应当遵守的十种行为,如携带犬只出户应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符合标准的束犬链(绳)牵领携带;主动避开市民出行高峰时段以及人员密集区域,进入公共楼道、电梯等狭小空间应采取为犬只佩戴嘴套、怀抱或者装入犬笼、犬袋等安全措施;携犬只出户时,应当避让老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等内容,并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
针对有关犬只收容的问题,二审稿规定市政府应当设立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接收、检验和处理走失、遗弃、没收的犬只及养犬人无力饲养送交的犬只。(全文共108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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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4-21 09:4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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