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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杨婧)5月28日,贵州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作关于《贵阳市城镇养犬管理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养犬管理是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内容。早在2004年12月公布的《贵阳市城镇养犬规定》至今已施行18年,对规范贵阳市养犬行为、加强养犬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
会议现场 人大论坛全媒体记者 文媛/摄
但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人口数量增多与密度增大、人民生活水平提升,城镇犬只数量大幅度增加,《规定》已不适应实际需要。亟需在全面修改的基础上以立新废旧方式重新制定新的法规,对养犬管理进行系统规范。
为此,2023年12月22日贵阳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贵阳市城镇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经过多次多方征求意见、召开论证会并审查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符合贵阳市实际”,并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
《条例》分总则、管理职责,免疫与登记,养犬行为规范,犬只经营、收容与无害化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七章49条。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和联合执法机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将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为确保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及组织职责明晰,建立健全统筹协调和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既各司其职、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全面推进城镇养犬管理工作,《条例》第二章对市人民政府、各级各部门、有关单位、村(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等职责作了规定。
《条例》明确贵阳市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养犬登记管理制度,规定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满三个月之日起十五日内、已免疫犬只在免疫期满前十五目内、其他犬只自养犬人饲养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犬只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强制免疫接种(免费),并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自费)。
《条例》要求养犬人应当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并取得电子犬证后,方可饲养犬只。电子犬证有效期为一年,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根据犬只定期强制免疫信息,申请延续登记。
对于市外犬只进入贵阳市管理区域的,《条例》要求应当持有效犬只免疫证明;逗留时间拟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自进入本市管理区域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养犬登记。
此外,《条例》还对养犬人应遵守的行为规范、犬只禁入场所及相关要求、养犬人及时将伤者送医救治的义务、对伤人犬只的处理措施、犬只经营收容与无害化处理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
一审:王琰曹轶
二审:林萌袁小娟
三审:李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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