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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劳动报
乔法官:
我是一家贸易公司的部门经理。今年,我们集团进行内审,发现我所在部门有两位员工严重违纪造成了公司数十万元的损失。在对这两名员工作出违纪解除的同时,公司也以存在管理责任为由,对我进行了停职检查三个月的处理。因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我也就没提出申诉。这个月,我的合同到期了,我与公司结算各项费用准备办理离职手续。公司没有挽留,但在结算费用时却提出,因为我最后三个月停职检查,所以今年不予考核,年度考核奖也不发。我提出异议,他们却说,今年出了这事没与我解除合同已经很好了,考核奖肯定不发了。请问,他们这么做合法吗?这个钱我还拿得到吗?
章先生
章先生:
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重要条款,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免发生争议。《劳动合同法》规定,当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时,有集体合同的可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同时,《劳动合同法》还明确,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你主张的年度考核奖是你劳动报酬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考核发放的条件及标准,公司应与你约定明确,或通过民主程序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并进行公示。公司在无制度规定的情形下不给你考核,也不发放考核奖的做法,于法有悖。至于下属职工违纪一事,从你所述尚无法得出你亦存在应予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且公司已对你做出停职检查三个月的相应处理,现其以此为由不同意支付你考核奖确有不当。建议你与公司就考核奖问题进行协商,对你已付出的劳动从公平合理的角度予以考核发放。
乔蓓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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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2-12-21 07: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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