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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山东省夏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涉及夏津县南城镇光合超市销售的辣椒。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3.01.09
2022年11月28日,夏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山东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HR20221023918),称夏津县南城镇光合超市销售的辣椒(抽样日期:2022年10月27日),经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前期处置情况
2022年11月22日,夏津县市场监督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刻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对该单位下达(□停止生产;√停止销售;□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的通知,并立案开展调查。
二、复检异议情况
2022年11月28日,夏津县南城镇光合超市在收到检验报告,该单位均对检验结果(□申请复检;□提出异议;√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尚在复检/异议期内)。
三、调查查处情况
2022年10月27号,我局委托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正在销售的辣椒进行抽样检验。2022年11月28日,我局收到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HR20221023918),报告显示: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测结果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现场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处张贴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悬挂于其经营场所。
经调查,当事人共计购进抽检批次的辣椒5公斤,销售单价:4元/公斤,货值20元,我局抽样检验2.45公斤,剩余已自己食用未销售给消费者。执法人员现场查阅了该抽检批次辣椒的进货情况,现场没有发现该抽检批次“辣椒”产品合格证明及一票通票据。
夏津县南城镇光合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辣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建议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9.8元;
3、罚款5000;
罚没款共计5009.8元;
特此公告。
夏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 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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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20 20: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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