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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北京6月25日电 (记者 张素 梁晓辉)会计法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25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针对当前会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草案二审稿加大会计造假等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今年4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会计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草案二审稿对有关行政强制措施、部分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等进行修改完善。
根据草案二审稿,有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私设会计账簿的,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等10项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草案二审稿同时对于这10项会计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作出规定,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此外,修正草案第八条在现行法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实施会计监督中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经批准可以采取查询有关个人资金情况、冻结或者查封涉案财产、阻止有关人员出境等措施。一些意见提出,上述措施由财政部门实施是否确有必要,且上述措施对有关单位、个人的权益影响较大,建议慎重研究。经有关部门研究,草案二审稿删去修正草案第八条。(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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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6-25 12: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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