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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刘航
这是一则男同胞看了会深感委屈和不解的新闻。
近日,中科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某中心的李同学在社交平台反映,曾某利用大师兄身份,对实验室多名同学进行长达两年的骚扰、猥亵和霸凌,受害同学反映后中心处罚太轻,只是给予曾某批评教育、严重警告的处分,并在中心内部公示。
事情曝光后,该中心工作人员表示,目前还在调查处理中, “这个处分决定我们还在走流程,需要进一步上报审批。”该中心研究生处一位老师则表示,学校已做出公正处理,不再对外回应。
骚扰的含义比较宽泛,但是猥亵和霸凌都是较为严肃的词汇,往往代表着较为严重的后果,需要施害人付出足够的代价。
从受害同学的陈述来看,对方频繁对他们进行猥亵,从摸大腿、脸,发展到触摸隐私部位,还多次言语骚扰。从媒体报道看,被曾某骚扰或猥亵的,都是男性。
这就触及了长久以来的一个“敏感”议题:对于男性遭遇的性骚扰或侵害,是否需要在法律上乃至社会认知上,保持和女性一致的地位?
我国对“强奸罪”的定义里,目前并没有包括男性受害者,不过《刑法》修正案已经扩大了强制猥亵罪的范围,涵盖了对男性的性侵犯。
而且,男性对男性实施性侵害被判刑的案例,并非没有。比如, 2017年,西安中院官微就发布了一起同性间强制猥亵案,也同样发生在校园:被告人猥亵同校男生致受害人肛周损伤被判犯强制猥亵罪,一审获刑二年。当然,这一案例中,受害者所遭受的身体伤害比较重,这可能也是法院认定构成刑事犯罪的重要考量依据。
但是,这世间的伤害并非都来自身体,长期的猥亵或骚扰行为,也可能对人的心理和精神造成创伤。
另外,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对“性骚扰”的定义是这样的: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他人”显然也包括男性,并没点明必须是女性。
这都说明,法律并没有因为受侵害对象是男性,就淡化性骚扰或性侵的严重性。
男同学之间,可以开开玩笑,但前提是不能让对方感到不适,尤其对方已经表明了拒绝的态度。在该事件中,不止一位同学反映曾某的过分行为,且是长期的,这就超越了一般意义上的恶作剧,性质变味了。
据受害者反映,曾某的行为不仅对他造成了身心伤害,同时曾某作为实验室大师兄,很多时候导师会让他负责分配、带领大家做实验,如果自己反抗或者拒绝对方要求,曾某便不让其参与实验。
《民法典》要求,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长期以来,我们看到的更多是导师利用身份优势胁迫学生,“大师兄”若也能在做实验和课题时打压、排挤同学,离不开某种庇护或纵容。对于任何形式的权力霸凌,学校本该有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反馈渠道。受害学生说他忍了两年才鼓起勇气举报,可现在对方只得了个严重警告处分,若再出现其他受害者,他们还有动力举报吗?
如果被骚扰或被猥亵的是女性,估计不仅学校的处理不会这么轻,司法部门也会有更强有力的介入。任何侵害,都不该因性别而改变性质,这该成为社会常识了。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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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5-02-26 17: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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