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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报天津讯(记者万晓东)为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回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证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的公正性,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近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回避制度》(以下简称《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立足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实际,对行政执法的回避申请方式、利害关系认定、回避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回避决定告知、责任追究等多个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回避制度》首次明确执法人员的主动回避、回避后的保密义务等内容,即执法人员与所要执行的公务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回避决定作出后,不得询问、打探相关情况,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对已掌握的办理情况应当严格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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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6-28 12: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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