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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商无故毁约,受委托人要承担什么责任?8日,高邮法院通报一起典型案件。
法院通报,被告A公司是一家鞋子生产企业,原告李某为企业“代理人”,负责帮助家介绍客户、拉订单等。2021年5月,原告李某通过微信聊天与A公司负责厂人达成一致意见后,与案外某进出口公司签订《定做加工承揽合同》,约定A公司为该进出口公司加工各式卡其鞋共计10300双,合计金额78万余元,约定出货后两个月结清余款。随后,进出口公司分两次向A公司支付订金15万元。
此后,案外人到A公司提货时,在货款给付时间上产生分歧。A公司认为应在提货时交清货款,案外人认为应按合同约定的“出货后2个月”结清货款。因货款给付时间分歧,A公司拒绝交货。案外人遂将李某告上法庭,状告其不能按时交付货物。
一审法院判决李某返还案外人订金15万元,违约金23.5万元。李某不服该判决,另诉至高邮法院,要求A公司赔偿上述损失及诉讼损失合计42万元。A公司表示,自己与李某并无委托代理关系,从未与案外人签订过任何合同,违约责任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高邮法院审判认为,本案中,李某在与第三人签订定做加工承揽合同之前,已将合同条款告知被告并听取意见沟通修改,在被告同意合同内容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货款直接汇至被告账户,李某从中赚取利润提成,法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A公司之间成立委托代理关系,李某系受A公司委托,与案外人签订定做加工承揽合同。
庭审法官表示,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被告A公司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的货款给付时间,要求案外人提货即付款,双方产生争议,合同未能履行,原告因此产生损失,有权要求被告赔偿。但原告在处理委托事务的过程中,对被告擅自更改付款时间的违约行为未能进行劝导,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矛盾未能积极介入协调,亦存在一定过错。法庭酌情确定原告自担30%的责任,被告承担70%的责任,判令被告A公司一次性给付原告李某人民币32万元。
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民法典同时称,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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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6-08 23:4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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