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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闽南日报
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股份公司的股东之一。因与丈夫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彼此准备离婚,但丈夫坚持要求分得我的一半股权。请问:我丈夫能直接要求分割股权吗?
读者:张莉莉
张莉莉读者:
丈夫不能直接要求分割股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往往有人据此认为股权虽然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因该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自然可以分割股权。其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并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股权,并非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只是“出资额”和股权所取得并分配的收益,另一方在离婚时不能直接分割股权。因为《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当然,即便股东的配偶成为公司股东,也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七十三条处理:“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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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29 08: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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