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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广东省惠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涉及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惠东分公司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具体信息如下:
填写时间:
2022年11月24日
办理状态:
☐正在办理中√已办结
案件类型
食品
案件名称
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惠东分公司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涉案企业名称(人员姓名)
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惠东分公司
证照情况(许可信息)
已办理《营业执照》
立案时间
2022年7月28日
结案时间
2022年11月7日
涉案金额
0.008934(万元)
是否调解
☐是√否
赔偿数额
(万元)
涉案环节
☐生产√经营
本省以外涉案省(区、市)
江西省抚州市
是否处罚
☐是√否
作出处罚时间
2022年11月7日
处罚决定内容
免予行政处罚
罚款数额
0(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
0(万元)
其他处理内容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另案处理☐约谈☐其他:
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是☐否
移送时间
2022年9月30日
通报情况
☐未通报√通报部门:南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通报时间
2022年8月23日
案情摘要(线索核查情况;调查经过、违法事实、处理结果;产生的效果和社会影响等)
根据《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NO:SP2212734)显示在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惠东分公司抽样的“贵妃蚌”(购进日期:2022-06-29)经检验,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该检验报告,并现场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检的程序和期限。该公司经理陈xx(身份证号码:4xxxxxxxxxxxxxxxX)在现场确认签收。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涉嫌不合格批次的“贵妃蚌”已没有库存,也没有在该经营场所发现有含“氯霉素”成分的兽药或其他物品。因现场检查时该商场已没有经营“贵妃蚌”品种,我局对该商场经营的“美贝”进行抽检,检验结果为合格。
经调查取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及供货方经营资质材料显示涉嫌不合格批次的“贵妃蚌”是由江西茂锐新农产品有限公司供货的,数量为2.7公斤,货值89.34元。当事人在收到产品检验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了召回措施。当事人未申请复检。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NO:SP2212734)、《现场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购进单据、销售记录复印件。
当事人销售的贵妃蚌检出“氯霉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中禁止添加的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非食用物质,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9月30日向惠东县公安局移送该案,2022年10月14日惠东县公安局出具《关于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惠东分公司涉嫌销售有毒有害贵妃蚌案不予立案的情况说明》,对该案不予立案。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贵妃蚌,货值较小,暂未造成社会危害,且当事人被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食品采购时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建立了销售台账记录,并及时发布召回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免予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贵妃蚌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经我局法规审查后,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涉案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的业务,并不知情其采购的产品中含有毒有害物质,不存在主观故意。办案部门在调查过程中致函上游供货商所在市场监管部门告知违法犯罪线索,并将案件通过“两法衔接”移送公安机关侦办,这种合作机制为同类案件提供了一些思路和一些经验,对一些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环节存在隐蔽性的查处和对食品安全隐患的上游追溯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是否已公开
√是☐否
承办部门
惠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二大队
联系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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