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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海南特区报
女子收近5万元求婚金首饰后分手
男子要求返还;文昌锦山法庭:结婚不成应返还“三金”
□记者 杨作品
本报讯 近日,文昌锦山法庭宣判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今年2月1日生效后,文昌法院适用该司法解释审结的第一案。
原告阿亮与被告小陈(均为化名)在2021年通过网络相识并恋爱,恋爱后共同生活了两年多。因两人在恋爱前均有一段婚史,在交往一段时间后,阿亮表达了希望与小陈再次步入婚姻殿堂的愿望。为了向女方表示结婚的诚意,阿亮将金项链、金戒指等首饰赠送给小陈。阿亮认为与小陈的好事将近,而小陈则认为双方感情基础并不牢靠,应继续交往磨合,再决定是否步入婚姻殿堂。
因双方在是否结婚的问题上分歧严重,今年两人结束了短暂的感情。阿亮觉得受到了欺骗,向当地派出所报警,称小陈以婚恋为幌子骗取其金首饰。因二人的矛盾实质上属于民事纠纷,派出所不予受理。之后,阿亮便诉至锦山法庭,要求小陈返还赠与的金首饰,或将金首饰按市价折算成货币予以返还。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认定本案属于“彩礼”争议。承办法官根据派出所对阿亮与小陈的询问笔录认定,小陈确实收到了阿亮赠与的金饰品,但因一时手头拮据,将首饰全部变卖。与此同时,小陈也承认在二人交往过程中,阿亮在日常生活中负担了不少。
鉴于阿亮赠与小陈的金首饰属于婚俗中的“三金”,物品具有特定的含义,且价值较大,有将近5万元,不属于一般意义上恋人之间普通礼物的赠与,应按照彩礼司法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将阿亮赠与小陈的金饰品认定为彩礼。鉴于阿亮与小陈共同生活了两年以及二人在交往和共同生活中的其他因素,承办法官综合考虑了金饰品已变卖,客观上无法原物返还的情况,依照彩礼司法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小陈应返还阿亮金饰品折价款3万元。宣判后,阿亮和小陈均未上诉,该判决目前业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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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26 05: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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