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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8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四川证监局发布了关于对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华普益”)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泛华普益在基金销售业务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对基金销售人员行为的监督和检查不到位。上述行为违反有关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泛华普益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相关法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基金销售业务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完善内部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基金销售业务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款: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金销售人员持续培训机制,加强对基金销售人员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并建立相关人员的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制度。基金销售人员不得从事与基金销售业务有利益冲突的业务活动。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基金销售业务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对基金销售人员行为的监督和检查不到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以下简称《销售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销售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我局将持续关注你公司相关事项整改落实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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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8-28 18: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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