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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河南日报
□张西流
近日,多位明星的祝寿视频引发网络热议。记者了解到,类似的祝福视频早已在网络热销,这类祝福视频多被用于生日、节庆等庆典场合。记者联系了网络多家经营祝福视频的店家后发现,祝福视频的价格,从普通版的几十元、上百元,到明星版的上千元、数万元,有不少店家的月销量可达“1000+”。(据11月21日大皖新闻)
明星录制祝福视频,无可非议。然而,必须厘清的是,明星为个人提供祝福,可以视为粉丝经济行为,但当其与企业合作时,因为其具备名人效应,所以实际是在用一种泛广告语言、一种积极陈述的行为,来暗示或者明示外界,这个产品应该得到广泛推广,这实质上就是一种广告代言行为。既然明星祝福视频属于广告代言行为,就应该受广告法的规制。
换言之,从法律层面来看,明星为企业录制宣传推荐视频时,更多是为了树立企业形象和实现吸睛效应;但从实质上来讲,仍改变不了其广告代言人的身份,依然需要对其所代言的广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能通过变换说法,逃避法律责任。相比之下,国外同类型平台不仅比较成熟,而且管理也比较规范。比如,美国规定明星祝福视同于代言广告,必须是“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证词要真实无误,否则就和出庭作证说谎一样,应该受罚;欧洲的明星们,会因代言广告的负面夸大效应而锒铛入狱。
明星祝福视频,实为变相广告代言行为,是一种商业活动,必然要遵守基本商业规则:真实无误。再者,既然是广告代言,明星就不能“妄言”,如果一味夸大其词,误导公众,就不仅是缺德,而是违法。这就要求明星在录制祝福视频、为企业代言前,首先应做足功课,认真考察产品的功能、效力和产品质量,避免因为自己的祝福和代言,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特别是,监管部门应用足用活新广告法,加大对广告代言的督查力度,不要等消费者被虚假广告伤害了,再进行亡羊补牢式的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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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22 05: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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