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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青海法治报
编辑同志:
张某在工作时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较严重,入院治疗。后被认定为工伤、鉴定为伤残八级。张某治疗期间的费用均由公司垫付,公司从工伤保险基金报销医疗费4万余元,另有9000余元因超出工伤目录范围未能报销。公司认为这笔未报销的医疗费应由张某自行承担,并从其工资中逐月扣减。请问,未能从工伤保险基金报销的医疗费该由谁承担?
读者:丁女士
丁女士: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该条例对不符合工伤目录的治疗费该由谁承担未作出规定。本着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原则,对于超出工伤目录范围的医疗费,只要不是与治疗无关的,就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具体理由包括:
第一,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精神是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并非用人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后就对工伤职工的医疗费完全免责。第二,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是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用人单位均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显然,由职工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理赔的医疗费于法无据,有违常理。第三,劳动者在劳动中遭受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也构成民事侵权,理应负责赔偿。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56条有明确规定,即“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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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1-30 05: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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