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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南京晨报

9月8日,本报报道了《股东“清仓式减持”被证监会立案,“八连板”我乐家居收上交所监管函》一事,引起众多投资者关注和热议。
9月27日,我乐家居发布公告称,股东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因涉嫌超比例减持,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范易、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653.49万元,并处罚款3295万元。
公告称,公司分别于2023年9月7日、9月15日披露,公司股东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刘福娟、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因涉嫌超比例减持,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公告显示,于范易、刘某娟系夫妻,两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埃维商贸、埃维创业、埃维管业的全部股权。于范易担任上述三家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刘某娟担任埃维管业的经理,埃维创业、埃维商贸的监事。根据规定,于范易、刘某娟、埃维商贸、埃维创业、埃维管业互为一致行动人。此外,于范易、刘某娟、埃维商贸、埃维创业、埃维管业签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承认互为一致行动人。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23年9月5日至2023年9月6日10点20分,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合计减持“我乐家居”22440408股,占我乐家居总股本的7.1124%。于范易、埃维商贸、埃维创业、埃维管业在合计减持比例达到5%时未按规定停止交易。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股票的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江苏监管局决定:对于范易、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6534888.07元,并处罚款 3295万元。其中:
一、对于范易没收违法所得25438.29元,并处罚款5万元;
二、对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1179118.34元,并处罚款230万元;
三、对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4011357.04元,并处罚款800万元;
四、对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11318974.40元,并处罚款2260万元。
我乐家居称,本次案件涉及主体是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为独立财务投资人,不涉及上市公司,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南京晨报/爱南京记者 许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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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13 08: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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