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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文汇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件,严格保护知识产权
博主把他人作品“读”一遍是否构成抄袭 ■本报记者 周辰
把别人的文章“读”一遍,再剪辑成视频对外发布,是否构成抄袭?昨天是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上海法院知识产权保护情况,一起自媒体博主之间的著作权纠纷案入选2023年上海法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典型案件。
李某和戴某华都是某社交网络平台的博主,日常发布关于糖尿病饮食与防治的文章、图片和视频。一日,李某发表一篇文字作品,不久后戴某华发布了一个视频。李某发现,尽管两部作品表达形式不同,但是戴某华在视频里完全使用了自己文字作品的表述。简言之,戴某华在视频里将李某的文章“读”了一遍。
李某遂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戴某华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发布声明消除影响。戴某华则认为,李某的文章也引用了他人文章的内容,不能算原创,不应当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依据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其中关键就是‘独创性’与‘智力成果’。”案件审判员、黄浦法院商事审判庭法官岑祺介绍说,本案中李某的文章引用他人观点的篇幅在全文中占比很低,且为科学观点,其余内容均为李某对于糖尿病相关问题的个人经验分享,并且文章结构完整,体现了李某的独创性智力成果,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反观戴某华的作品,其表达内容一字不差来自原告文章,去掉这些表达,视频中用到的图片等其他素材则不能体现视频要表达的意义,因此戴某华视频不具有独创性,并且构成对原告作品的抄袭。
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原告方的主张,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不论抄袭者在文字、图片或视频之间如何转换,终究逃不脱法律的惩处”,岑祺说,通过这起案件希望自媒体行业能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流量为王的时代,抄袭难度远远小于原创难度,投机取巧是行不通的”。
你抄我、我抄你的现象在互联网上越是普遍,越体现原创作品的珍贵与不易。做自媒体账号,甚至是普通人发帖,难免使用或者借鉴他人作品,甚至干脆追逐“流量”,譬如截取一些影视作品的精彩片段、名人大咖在公共场域里出现的画面和发言内容等等,抄袭与原创的边界在哪里?这种使用或借鉴,到什么程度是侵权,应该怎样避免侵权?
著作权法既鼓励创作也鼓励知识的传播,法官介绍说,“思想与表达二分理论”是裁定抄袭与原创二者边界的标准,更是著作权法的核心。借鉴别人思想不涉及侵权,而借鉴别人表达则属侵权行为,譬如这起自媒体博主间的侵权纠纷案件中,原告引用他人文章里的两句话,其阐述的目的在于传播科学知识,著作权不会限制科学观点的推广。
当然,思想与表达有时确实难以区分,因此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界定,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且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譬如两篇作品的重复率和重复内容,都是法官裁量时重点考核的因素。
此外,法官还提醒,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并不影响侵权行为的成立与否。假设某些博主未经允许公开发布他人原创的作品,即便其不以营利为目的,也可能涉及侵权。另外,关于作品转载的问题,“一些原创作者希望自己作品被传播,一些则不愿意”,法官建议普通人如果要引用他人原创作品,应先得到授权再进行转发,并且备注转载原文的出处。
据了解,今年是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审判30周年,过去一年上海法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66120件,一审服判息诉率为97%。平均结案时间79.37天,同比缩短23天。在严格保护、平等保护、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和强化案件裁判价值引领等理念下,不断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助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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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27 08: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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