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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扬子晚报
1月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的判决结果,一名被要求周末深夜在微信工作群打卡汇报工作成果的酒店高管起诉酒店要求支付加班工资,最终玄武区人民法院酌定酒店向其支付加班工资共计2.4万元。 (详见本报1月9日A7版报道)
又一起有关“微信加班”的典型案例。之前,员工在“八小时之外”利用微信等软件沟通、汇报工作或完成相关工作任务算不算加班,已引发多轮讨论。南京玄武区人民法院的这一判决,再次把员工周末微信汇报工作定性为加班,释放出积极的劳动维权信号,有助于进一步凝聚司法共识和社会共识,明晰非现场加班、非传统加班的概念、情形、范围和确认标准。
随着网络的普及以及工作方式的多元化,认定工作岗位、工作场所、工作方式的标准也应该与时俱进。也就是说,在传统的工作场所之外,其他能够与工作“链接”的场所也应该被纳入工作场所的范畴,网络打卡、填报、汇报、沟通、会议等也应该被纳入“工作”的认定视野。
这种司法定性的积极意义在于,对工作时间以及传统工作场所以外的网络加班或隐性加班、新型加班予以了确认,拓展了工作场所和加班的概念外延,既保护了个案中劳动者的加班权益,也对用人单位、劳动者以及其他法院、劳动仲裁机构等产生了普遍的教育、示范、引领意义。 李英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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