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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济南时报
黎青/绘
近日,南京市场监管局在对某承办会议较多的酒店检查时发现,一场会议结束后会议室留下48瓶饮用水,其中有43瓶开封后未饮用完就被保洁员直接丢弃。同时,该酒店也未按规定张贴反食品浪费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对此,执法人员责令酒店立即改正,当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目前,该酒店已经作出整改。(3月7日中新社)
“酒店1场会议43瓶水未喝完被罚”,其执法实践以及背后的法律适用,本不难理解。从本质上说,这一案例与之前“火锅店未提醒食品浪费‘受罚’”等并无区别。然而,舆论在解读瓶装水案例时发生了不小的争议,诸如“瓶装水开封之后剩下,不倒掉还能怎么办”之类的质疑,其实忽略了本案中显而易见的违法情形,关注焦点发生了一定的偏移。
需要厘清的是,本案中执法人员“开罚”的直接事由,乃是“该酒店未按规定张贴反食品浪费标志”,而非“43瓶开封后未饮用完就被保洁员丢弃”,这是有法可依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明确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酒店无法证明自己尽到了义务引导客人带走“瓶装水”,因此被罚,属实不冤。
当然了,说是行政处罚,其实侧重于“警告”,并未采取罚款等更严厉的举措。因之,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与执法的柔性、人性化,得以充分兼顾。在本案中,还有一个容易误会的“争议点”,那就是一些网友所质疑的:为什么只处罚酒店而不处罚“浪费瓶装水”的客人?这一发问其实是站不住脚的,换个思维语境,设想一下,若个体仅仅因为“丢弃没吃完的食物”就被处罚,又是不是太荒唐了呢?
就整体论,反食品浪费法主要的约束对象,其实就是餐馆、酒店等商业机构。其中,固然明确了公民要“节约食物”“反对浪费”,但这更多是倡导性的,是诉诸道德律而非强制力的。与之相较,其针对商业机构“反食品浪费”议题,则有着一系列具体的责任清单、细节规范以及惩戒手段。立法端绕开了“反食品浪费”与个体消费自由、私域权利可能的摩擦,转而通过抓住“市场供给侧”这一主要矛盾来撬动全局,这是一条务实的顶层设计路径。
围观“酒店1场会议43瓶水未喝完被罚”一案,我们理应对其中的违法主体、违法事由以及执法逻辑,有一个清晰准确的认知。“反食品浪费”,从来不是抽象的、形而上的,而只能通过执法落地与场景化渗透,在一起起个案查处中,确立新的市场秩序,并最终以点带面传导到消费端,实现正向反馈与系统性改善。 (然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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