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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郴州日报
拒不履行判决义务 被公示失信 及时悔改 法院对其予以信用修复
基本案情
2022年,汝城县袁某某与朱某、朱某某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经汝城县人民法院判决朱某、朱某某赔偿袁某某经济损失61350.69元。但判决生效后,朱某、朱某某未履行法定义务。袁某某2022年6月向汝城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法院立案后,于2022年7月1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朱某、朱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通知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朱某积极主动履行了判决确定义务,而被执行人朱某某以按月偿还为理由拖延执行。截至2022年10月底,被执行人朱某某既没有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执行款也一分未付。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朱某某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微信公众号予以公开。
被执行人朱某某在公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积极主动与本案承办法官联系,认识到自身错误,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本案执行完毕。法院于2022年11月3日屏蔽被执行人朱某某的失信信息,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及《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失信纳入并积极开展信用承诺和修复工作的通知》,对被执行人朱某某进行信用修复,并在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予以公示。
典型意义
将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是人民法院依法采取的惩戒措施。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机制,可以激励守信,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合理引导信用承诺;可以充分发挥失信惩戒的威慑作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后,被执行人积极主动履行义务,对被执行人予以信用修复,是法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一次尝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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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04 00: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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