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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记者 王建舟)为鼓励、引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胜诉权益的同时,及时消除主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不良信用影响,帮助失信企业修复信用重返市场,实现双赢效果,近日,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通过开具信用修复证明的方式,帮助被执行企业重塑信用,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沈阳某医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沈阳某医药公司逾期未履行货款近百万元,王某向沈北新区法院申请执行,后因被执行人迟迟不履行判决义务,该企业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之后,医药公司主动联系执行法官,称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屡屡受限,在投标时均被审查企业信用记录,申请贷款融资时金融机构不予审批,表示想主动履行义务并请求法院尽快屏蔽公司的失信信息。
收到被执行人请求后,承办此案的执行法官组织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进行反复沟通,双方经多轮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案件执结后,医药公司向法院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沈北新区法院在全省范围内查询这家企业的被执行案件信息,查询结果仅此一件,又经详细调查了解,该企业系因疫情影响现金流紧张未能及时履行判决义务,并非恶意躲避执行,且此前从无失信行为,经研究决定,向该公司出具了信用修复证明,并向相关信用平台推送,及时帮助企业卸下失信包袱,修复企业信用,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彰显了司法的力度和温度。
据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沈阳两级法院始终将依法制裁失信、鼓励诚信作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通过灵活运用信用修复机制,鼓励当事人诚信履行判决义务,兑现胜诉权益,帮助被执行人及时化解失信难题,不断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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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4-29 07: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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