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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皖新闻讯 近日,据多家媒体报道,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报告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时称,关于全面禁售、禁燃的问题,认识上有分歧,实践中也较难执行,应当按照上位法规定的精神予以修改。
12月29日,有网民向大皖新闻记者反映称,就在“全面禁燃烟花爆竹不合法”这一词条登上热搜榜之际,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仍发通告要求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对此大皖新闻记者进行了采访核实。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全面禁燃烟花爆竹
12月26日,大厂回族自治县发布《大厂回族自治县关于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称为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减少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市环境污染防治的要求,该县在全年全时段全县域内禁止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全县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包括所有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为全面禁燃烟花爆竹,该县还制定了详细的处罚细则,通告中表示,各相关单位不再对烟花爆竹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等行为进行许可。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将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违反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全面禁售禁燃烟花爆竹规定应予修改
近日,“全面禁燃烟花爆竹不合法”相关消息引发关注与热议。据多家媒体报道,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向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报告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其中便提到“全面禁燃烟花爆竹不合法”这一案例。
法工委经审查认为,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制定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于销售、燃放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未作全面禁止性规定,同时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划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和区域;有关地方性法规关于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与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关于全面禁售、禁燃的问题,认识上有分歧,实践中也较难执行,应当按照上位法规定的精神予以修改。
当地回应:暂未接到相关通知,目前仍继续执行“禁燃令”
针对大厂回族自治县仍在执行全面禁燃烟花爆竹这一做法,12月30日下午,大皖新闻记者采访了该县政府办,一名工作人员表示,上述《通告》属实。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全面禁售禁燃烟花爆竹规定应予修改的说法,该工作人员表示她暂不知情,经询问,该工作人员表示,有关部门暂未接到全国人大的相关通知,《通告》系根据原有相关文件和政策而制定,“政策如有调整会及时发布。”
大皖新闻记者 殷志强
编辑 张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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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31 00:4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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