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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网4月16日讯一场突如其来的交通事故,让济宁市微山县的盛某家庭陷入悲痛。2024年1月份,盛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与张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虽未因交通事故造成明显外伤,却因事故发生情绪激动倒地,后抢救无效身亡。
交警部门认定盛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因赔偿协商未果,盛某亲属将张某及保险公司诉至微山法院,一场关乎法理与情感的纠纷调解由此展开。
争议聚焦:情理法的“碰撞交锋”
案件受理后,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两个关键问题上:一是盛某的死亡与交通事故的关联性。经鉴定,其死因系冠心病发作,与事故关联度较小,保险公司主张按事故“参与度”确定比例赔偿。二是原告方的情感诉求。盛某亲属认为交通事故直接诱发疾病,并且失去亲人的精神创伤难以衡量,坚持不考虑“参与度”并索赔高额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边是法理的严谨,一边是情感的沉重,必须找到平衡点。”承办法官陈宜明在阅卷时表示,“这类案件若简单判决,可能导致‘案结事不了’,必须发挥多元解纷机制的优势。”道交团队立即启动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第一时间与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沟通,详细了解事故现场勘查、责任认定等情况,为后续调解工作奠定坚实基础。同时,团队积极与保险行业协会对接,邀请协会专业调解人员参与调解,充分发挥行业调解的专业性和高效性。
三方协同:多维联动“释法析理”
调解现场,法官、交警、保险行业协会调解人员三方齐聚,从不同维度开展工作。
法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指导案例,明确“过错责任”与“合理赔偿”原则,明确告知双方在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交警结合事故现场情况,对责任认定的依据进行深入解读;保险行业协会调解人员则凭借对保险理赔流程和标准的熟悉,协助双方梳理保险赔偿范围和具体金额。
案结事了:司法温情“融化坚冰”
面对原告方的情绪抵触与保险公司的严格核赔,调解一度陷入僵局。面对这一情况,调解团队并没有放弃,而是采取“背靠背”调解策略。一方面,向保险公司说明“高效理赔对维护受害者权益和企业形象的正向影响”,推动其从“对抗”转向“协商”。另一方面,法官与原告亲属促膝长谈,共情其丧亲之痛,同时阐释“非理性索赔难获法律支持”的现实,引导其理性维权。“我们理解您的痛苦,法律也会保障合理权益,但赔偿需以事实为依据。”法官的一席话,让原告亲属渐渐平复情绪。
经过多轮沟通,双方态度逐渐缓和,最终,各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当庭一次性全部履行调解协议,原告方对结果表示满意。这场持续多日的调解,在法院、交警、保险行业协会的协同努力下,以“法律尺度”丈量“民生温度”,既避免了冗长的诉讼程序,又从源头修复了社会关系,实现了法理情的有机统一。
这场纠纷的圆满化解,正是微山县人民法院夏镇法庭践行“枫桥经验”,打造“枫桥式人民法庭”、推进道交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生动写照。从案头阅卷到现场调解,从法理释明到情感疏导,从寸步不让到互谅互让,不仅是一次责任的厘清,更是多元共治、司法为民的生动注脚。
今后,微山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不断完善道交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通讯员 田贺 赵丹丹)
责任编辑:徐景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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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5-04-16 17: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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