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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黔南日报
本报讯 近日,荔波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火灾事故赔偿纠纷案件,成功为申请人覃某执行到赔偿款共计45042.96元。
原告覃某经营的某汽车修理厂与被告李某某经营的某汽车装饰门面均位于荔波县某村村民委员会办公楼前的临时建筑内,且相互毗邻。
被告李某某离店外出后其经营的门面先发生火灾,随后火势迅速蔓延至原告覃某经营的店面,经周边群众报警,荔波县消防救援大队出警将火灾扑灭,该次火灾造成原、被告经营的门店、店内物品以及室外一辆轿车被烧毁。
事故发生后,消防部门调查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系李某某的汽车装饰门面发生火灾。覃某与李某某多次就赔偿事宜协商,但均未协商一致,覃某遂向荔波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开庭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生效后,被告未按生效判决履行支付赔偿款义务。原告覃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李某某的财产情况进行查控,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法院已划拨并发放给申请人覃某。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法院遂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将其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3年8月8日,贵南高铁贵阳至荔波段正式通车,荔波步入高铁时代。8月10日,被执行人李某某联系法院,称其无法购买飞机票和高铁票,导致其出行非常不便,并表示愿意支付余下全部赔偿款,并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其限制高消费和屏蔽其失信人员名单。当日,被执行人李某某主动将余下全部赔偿款45042.96元支付到法院账户,法院已于当日将赔偿款45042.96元全部发放给申请人覃某。
法官提醒:诚信是立身之本,守法是做人底线。以各种方式逃避、规避、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点打击对象。俗话说,躲得过初一,躲不过十五,与其忐忑度日,不如积极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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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8-23 18: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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