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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以来,经营主体数量呈现“井喷式”增长。然而,假冒企业登记的情况也随之发生。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的《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3月15日正式施行。重庆市市场监管局进行了详细解读。
据介绍,假冒企业登记,主要有三种方式:一些经营主体“无中生有”虚构持股关系,使用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移花接木”擅自使用知名企业字号,为企业名称虚构背景,引发公众混淆;在合作或者持股关系结束后“好聚不好散”,仍然擅自使用知名企业字号,造成交易相对人无法准确甄别,不仅造成合作方利益受损,也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甚至严重损害政府在群众中的公信力。
对此,《规定》加强名称登记管理,建立企业名称预防性保护机制,完善企业名称禁限用管理制度,加大企业名称合法权益保护力度。同时,强化实名认证,对自然人和法人,分别采用“人脸识别”和“电子营业执照核验”的方式,确保股东身份真实有效。本地企业名称申报系统与全国企业名称规范管理系统的实时连接,严格禁限用字词使用。
对于非自然人经营主体作为股东、出资人的,优先通过电子营业执照进行身份核验,未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的,增加对其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等的身份核验,为企业提供更加安全、规范、便利的登记服务。
《规定》对撤销登记的程序也进行明确规定。同时,在调查阶段,规定登记机关可结合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进行处理,为基层提供了具体的工作指引。
地方应落实《规定》,进一步细化工作流程,加强登记、监管、执法联动配合,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维护被假冒登记企业的正常权益。在惩治方面,《规定》除了对单位和个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给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罚则以外,还加强了对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强化了对中介机构的管理,构建全方位、多角度的法律责任体系。
此外,注册登记形式审查的规定,登记机关往往无法仅通过书面资料快速准确甄别材料的真实性。《规定》明确建立国有企业登记信息与产权登记信息共享机制,强化登记机关与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对调查阶段发现涉嫌其他违法行为以及公职人员涉嫌违法或职务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其他部门处理作出制度安排,构建了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违法行为的沟通协作机制。
重庆市市场监管局相关人士介绍,今年以来,重庆市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创新“一企一码管终身”改革,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动为367万户经营主体生成二维码并关联集成经营主体基础信息、信用信息、监管信息、处罚信息,进行“数字画像”。同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城有信”为企业开通线上信用修复通道。
上游新闻记者严薇
编辑:李周芳责编:蒋艳,张松涛审核:冯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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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1-15 19: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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