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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绵阳日报
咋回事?卖手机竟然卷入洗钱案
法官提醒:警惕涉电信诈骗转移犯罪所得新手段
近年来,网络诈骗方式不断翻新。
不久前,绵阳一名手机店主在销售手机后,经发现银行卡被冻结,后来才知道,原来是自己的卡上转入了一笔电信诈骗款。
合法经营卖手机,怎么会和诈骗挂钩呢?经调查,这名店主遭遇的是一种新型转移诈骗犯罪所得方式。
□记者 邓勇
蹊跷
卖出两部手机银行卡被冻结
市民朱女士在涪城区经营一家手机工作室。2023年9月的一天,工作室接待了一名姓肖的男子,提出购买两部苹果14手机和两副耳机。付款时,肖某让朱女士提供一张银行卡,并表示自己会直接把钱打到朱女士的卡上。朱女士没有多想,提供了自己名下一张银行卡的账号。很快,手机收到银行的短信提示,10670元购机款已经全部到账。
然而没过多久,朱女士发现,自己名下这张银行卡无法正常交易,询问银行后,被告知因银行卡有诈骗资金转入,已经被冻结了。“这是我自己的银行卡,哪里来的诈骗资金?”朱女士思前想后,怀疑问题出在这笔10670元的购机款。
查证
转移非法所得获利1500元
朱女士不知道的是,肖某从工作室出来后,转手就把手机拿到二手市场进行了变卖。刚买的手机,为何要立即卖掉?原来,肖某是在帮助转移上线的非法所得。
2023年8月和9月,肖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上线(另案处理)资金来源是非法所得的情况下,仍表示愿意帮助其进行“转移”,并先后在湖北省红安县和广元市、绵阳市等地,以购买手机的方式获取手机店营业人员的银行卡号,并将账户信息提供给上线,上线则将非法所得作为购机款打到账上用于付款,成功后,肖某立即将手机变卖,获利在扣除本人所得后全部转给上线指定的另一个账户,以此完成资金转移。
如此大费周折地帮助上线“洗钱”,肖某赚取了多少呢?答案是1500元。
判决
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涪城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明知系犯罪所得资金而予以转移、掩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因犯诈骗罪,曾于2020年12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属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判决被告人肖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官提醒
近年来,与电信诈骗案件相关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本案通过买卖手机进行转移上线诈骗犯罪所得,是一种比较新型的方式。对于手机商家而言,要警惕买卖行为,尤其是接受转账需谨慎,如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收取诈骗资金,将导致账户异常,进而被冻结。
同时,对于转卖未拆封新机行为,购机者应仔细查看购机发票的时间是否与转卖时间间距过短,警惕沦为诈骗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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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09 08: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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