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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济南日报
□木须虫
黎青作
一段时间以来,“消失的课间10分钟”“厕所社交”“能不能玩萝卜刀”等有关学生社交游戏、体育活动等话题屡屡挑动大众神经,这背后,是学校承担着越来越重的安全责任。记者在基层采访时,众多一线教师和教育管理者反映:学校往往承担着“无限责任”,大家都“生怕孩子在学校出事,一出事就是学校的问题”。(6月13日《半月谈》)
校园伤害时有发生,既有学校安全教育缺失、安全管理疏忽的原因,也有未成年人风险防范控制能力弱、好奇爱打闹等因素的影响,这也一定程度决定了校园伤害难以避免。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一旦学生发生伤害,学校无法证明其伤害与未尽到安全管理与保障责任无关,必然会承担赔偿责任。
校园伤害学校担责,增大了学校的责任风险。一方面,学校学生多,人口密集,增大各种意外伤害发生的概率;另一方面,运动伤害与孩子间打闹伤害,降低了伤害风险的可控性。
校园伤害学校担责是柄双刃剑,既倒逼学校加强安全管理,同时,也事实上加剧了学校选择性避险的心理。许多学校因为害怕发生学生伤害,限制体育课的数量、教学的强度,限制学生非上课时段在校的活动,取消了许多教学必要的校外集体活动,诸如此类,显然都违背了校园安全管理的初衷,不利于学校教学和学生的健康成长。
校园伤害不能是学校无限的责任,有必要针对学校的特殊性,建立校园伤害风险共担机制,尤其是损害赔偿的多方“埋单”机制,为学校的教学和学生的学习生活解除束缚。比如,健全学生的医保制度、校园伤害保险、学生意外商业险等制度。明确地将校园伤害的医疗费纳入到报销的范围;引导商业保险机制开发校园意外伤害保险,由学校和学生共同投保,提高伤害后的保障水平。
同时,根据校园的特殊性,细化学生发生伤害后学校法律责任的设计,将损害赔偿保障制度纳入到责任分担中考虑,减轻学校担责支付的负担,增强学校承担校园伤害侵权责任的公平成色,让校园伤害担责由包揽变成了制度之余的兜底。
此外,社会和家庭也应当确立理性的安全观,走出“免伤害”的绝对安全和对孩子安全绝对保护观念的误区,给学校的安全管理减压。一方面重视对孩子安全防范能力的教育与养成,让孩子学会自己防险避险;另一方面理性面对孩子的意外伤害,特别是对于一些小伤小害,切勿动辄苛责,将其视作对孩子成长的磨砺,其实会更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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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6-14 15: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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