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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中国新闻网
12月1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规制商标恶意注册典型案例暨专项审判工作情况”通报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宋鱼水指出,商标民事案件审理中加大对恶意注册并滥用商标权行为的规制力度。
宋鱼水表示,在商标民事诉讼中,如果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商标权利人据以主张权利的商标权系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或抢注代理人、代表人的商标,或存在侵害他人在先权益等情形,依法认定该注册商标的权利基础存在重大瑕疵。针对商标权利人明知其权利商标存在重大瑕疵,仍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向正当权利人提起侵权之诉的,依法认定商标权利人的涉案行为已背离商标法的立法目标和制度目的,构成商标权滥用,据此驳回其诉讼请求。针对商标权利人以侵权人恶意抢注并滥用商标权行为给其造成损失为由提起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或“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损害责任赔偿纠纷”等诉讼,综合分析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侵害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着重审查侵权人的商标权利基础是否存在重大瑕疵,侵权人是否存在滥用商标权的行为及其主观恶意程度等,在能够认定侵权人恶意抢注并滥用商标权行为成立的情况下,依法判令侵权人赔偿商标权利人相应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李佳励 景诗雁 制作 乐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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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14 23: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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