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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网10月12日消息(记者 林文泉 实习生 黄叶)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向本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或出租、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如果有人购买保障房,能否享受到法律的保护呢?近日,文昌法院依法审判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认定当事人违规转让保障性住房无效,判决责任人返还案涉房屋。
原告A公司在文昌市某地建设保障性住房,2013年被告吴某作为B公司职工购买案涉保障房,之后,被告吴某将购买的案涉房屋转让给第三人史某,向其收取15000元转让费,并将房屋交由史某居住管理。2020年,经B公司摸底、复核职工违规重复购买保障性住房情况,对吴某重复享受保障性住房进行教育,吴某同意解除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并办理撤销合同备案手续。原告将购房款退还给吴某后,吴某一直未将案涉房屋腾退给原告,案涉房屋仍由史某居住使用,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及史某返还案涉房屋。
文昌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房屋属于保障性住房,吴某违规重复购买保障性住房,属于重复享受优惠政策,经所属单位教育整改,其与原告自愿达成退房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均应当履行,吴某应将案涉保障性住房退还给原告。吴某违法违规转让案涉房屋违背公序良俗,损害国家利益,吴某与史某达成的房屋转让协议属于无效合同,史某依法应将取得的案涉房屋予以返还。原告主张吴某、史某退还案涉房屋的理据充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吴某和史某应将案涉保障性住房腾空并退还给原告。
文昌法院提醒广大群众,保障性住房是政府用于解决特定群众居住困难问题的政策手段,也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关键举措。违规违法转让保障性住房,不仅损害其他应受保障群众的利益,本人也面临合同被认定无效进而腾退返还房屋的风险,无论买方还是卖方都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广大群众应当依法依规、诚实守信申请、处分保障性住房,让保障性住房留给真正有需要的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南海网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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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10-12 20: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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