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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青海法治报
托人找关系办事未成引纠纷
法院不予受理
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雷洁 通讯员 袁冬丽
案情
2022年3月16日,徐某驾车违章,车被西宁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扣押。朋友姜某听说后主动找到徐某,称其有“关系”可以把车要回来,但需要1万元的“打点费”。3月21日,徐某交付姜某1万元现金。之后,姜某称将钱交给其朋友去办事,但却未办成。一个月后,徐某将罚款交至西宁市运管处,车辆这才解除扣押。随后徐某要求姜某返还1万元,但姜某仅退回2000元,剩余8000元一直未退回。徐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姜某返还不当得利8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徐某因驾车违章被西宁市运管处扣押车辆,应当通过合法方式取回车,而非托人找关系企图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要回车的目的。这种违反法律规定托人找关系办事的行为破坏了国家正常的道路交通管理制度,扰乱了社会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此行为目的和手段均非法,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同时,这种行为也助长了社会上的不正之风,为部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创造了条件。根据“非法利益不受保护”原则,基于违法请托找关系行为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形,故对徐某提起的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说法
此案承办法官表示,法律保护当事人之间的合法权益,对于当事人之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法律不予保护。车辆因违章被相关管理部门依法扣押后,应通过合法程序处理违章后将车辆取回。本案中,徐某欲通过花钱托人找关系的方式将被西宁市运管处扣押的车要回,此行为扰乱了社会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请托行为违法,请托人已付款项不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日常生活中,遇到问题应通过合法正当途径处理,以非法方式处理事情产生的债权债务,法律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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