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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荆门日报
借用经营网络广告位的形式,以定期高额回报为诱饵,推出投资项目向社会众筹资金,不断以新还旧,直至崩盘——
“分红广告招商网”里的骗局
“高收益”“高回报”“机会难得”……这些关键词下面隐藏的是“馅饼”还是陷阱?
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频发,某些机构和企业以“高利息、高回报”为诱饵实施非法集资活动吸收公众资金,而不少投资者也往往被集资诈骗的各种表现形式所迷惑,造成严重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
2006年11月至2009年8月,北京分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分红公司)在经营“分红广告招商网”期间,为了达到推销该网站上的网络广告位、提高网站知名度的目的,将网站的页面分割成不同区域的广告位,并设定相应的价位。
分红公司先后在江苏、浙江等7个省、直辖市设立了34个市县级直属机构及代理办事处,通过招聘的经纪人以高额分红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一年投资几万元,每年回报几十万元”,诱骗社会公众与该公司签订“广告位代理招商合同”,并以交纳“广告位代理订金”的名义购买公司广告位,从而成为该公司的“广告位代理商”。
为了支付“广告位代理商”到期的高额分红回报,维持公司正常运行,分红公司不断收取“广告位代理商”的代理订金,并以收取的后期参与者的广告位代理订金,支付前期参与者到期分红和给予办事处、经纪人一定比例的业务提成等。其间,北京分红公司以收取广告位代理订金的名义,吸收参与者资金累计达人民币1.7亿余元,涉及人数7000余人,给参与者造成损失6000余万元。
机构提示
近年来,非法集资活动虽然形式多样,手法不断翻新且具有很强的欺骗性和隐蔽性,但都打着“高回报”“高利息”等旗号诱骗社会公众资金。市处非办提醒广大市民,一定要学会正确辨别非法集资,深刻了解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投资风险意识,自觉远离非法集资活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当遇到非法集资行为时,立即向各级处非办或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我市良好的经济金融秩序。
(来源《保定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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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3-08 11: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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