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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非常荒诞的质疑角度及危言耸听的结论,背后所隐含的东西,恰恰是该案判决要竭力消除的社会糟粕,现在却被反咬一口。
文 | 张彦宗
山西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4月16日宣判,维持了阳高县“订婚强奸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席某某强奸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审审判长以答记者问的形式,解释了本案的社会关切,核心解释是披露了认定强奸罪的证据链。目前来看,这个判决未能止息纷争,反而加速了不同观点的对立。
本案二审宣判后的观点对立,不只是一般网民出于直觉的各执一词,法学专家、律师之间的意见分歧也很大。
认同强奸罪成立的专业人士,认为只要审判长说的事前、事中、事后证据链确凿,席某某违背被告婚前无性行为的明示、实施违背受害人意志的暴力犯罪及事后控制女方等,认定强奸就没问题。
而质疑强奸罪名的人,认为审判长提供的证据信息,不足以支撑“强奸既遂”,其核心理由是受害人处女膜未破裂,其体内未检出加害者的DNA,只在床单上检出精斑。
审判长虽然强调了被害人“事后清洗”,却未提供浴室使用记录、水痕检测等客观证据佐证。这种情况下,单凭“处女膜状况不能作为认定或否定强奸罪行的依据”这一解释,说服力不够。
仔细考究,舆论对强奸罪名的分歧,其实集中在席某某是强奸既遂还是未遂,亦即,是否存在性器官实质性插入。
虽然强奸未遂也并不影响强奸罪的认定,但法律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审审判长在答记者问中,对于席某某强奸行为的描述是,“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席某某称与被害人系第一次发生性关系”等。
审判长并未使用法言法语来确认是“既遂”还是“未遂”,有可能是为了保护被害人隐私,也可能有别的考虑。但这种不够百分百清晰的表述,确实为现在的被质疑埋下了由头。
值得注意的是,现有质疑中有一种奇怪的论调,认为本案终审判决引发了“婚恋即高危”的男性恐慌,“进一步瓦解婚姻信任”,据此反推“订婚强奸案”定罪量刑不当。
这种非常荒诞的质疑角度及危言耸听的结论,背后所隐含的东西,恰恰是该案判决要竭力消除的社会糟粕,现在却被反咬一口。
山西“订婚强奸案”重申了一条犯罪的红线,该红线指向性非常明确:那种以为只要订婚、只要给了彩礼就等于女方性同意的看法不仅错误,而且危险。
如果一个男人有幸在中介所被女性看中,且真心实意地将订婚当作女方同意培养感情的起点,而不是对方同意过性生活的起点,他就不该也不会感到恐慌。
退一步说,无论是在恋爱阶段还是在婚姻状态下,一个男的如果不能尊重女性,不能意识到对方在性同意上的态度,却偏要仗着体力优势放任下半身思考,随心所欲,那这样的男的本身就是“高危”因素,而与婚恋是不是高危没有关系。
“订婚强奸案”不只是对女性的保护,更是对相互尊重理解的男女关系的指引。
资料图
更有甚者,有论者将山西“订婚强奸案”与南京彭宇案相提并论,认为前者也会导致社会风气走下坡路,这就是纯属错误类比了。
核心事实是,彭宇案中他撒谎在先,后被交叉证明的报警记录揭穿谎言,终于在一审后的二审庭前调解阶段承认撞到老人,赔偿和解,暗示席某某像彭宇那样被冤枉,至少现在看来没有事实基础。
彭宇案让大众树立了搀扶老人时自保的习惯,哪怕是笑谈,或真有讹人的案例出现,也等于是划定了救人者与被救者之间必要的边界。
具体到订婚强奸案,社会效果如果能达到在婚恋关系中划出性同意的界线,让男的绷紧法律意识,有风度也有法度,未尝不是件造福男男女女的好事。
还要看到,山西“订婚强奸案”所重申的法律原则,不仅会保护女性,也会保护男性。
既然知道性同意的界线不那么明朗,那就好好做个人,不要油腻,不要用下半身支配上半身,遵守社交礼节,尊重女性意志。
至于列举那种极端的男被女“仙人跳”的案例,没有可类推的价值,说得太多不仅危言耸听还会自取其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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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5-04-18 23: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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