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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五十年来,世界各国的破产法都进入一个十分强调“第二次机会”的时代。回顾这段历史,重整的全面普及、细化和深入,无疑是其中的主旋律。细言之,从重整的预重整、从上市公司重整到中小企业重整、从个体重整到集团重整……重整制度可以说花样百出,不一而足。
现行美国破产法,无疑是“第二次机会”的代表。1978年《美国破产法》在既往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升级第11章重整程序。即便在个人破产法领域,2005年《破产滥用防止及消费者保护法案》的通过,也让原本以破产清算和免责为本位的个人破产法,颇具有争议性地进入重整的时代。
在现代破产法中,“第二次机会”理念风靡全球。2019年欧盟通过的《预防性重组指令(第2019/1023号)》,其序言第1条、第4条中,均提到了“第二次机会”。该指令序言第1条宣布立法宗旨,即在不影响职工基本权利和自由前提下,该指令旨在移除成员国法差异导致的障碍,以便确保:
(1)陷入财务困境但有拯救价值的企业和企业家,都能够通过成员国的预防性重组框架来保持继续经营;
(2)诚实但支付不能(insolvency)或者过度负债(over-indebted)的企业家,能够在合理时间后,从对债务的全面免除中受益,并因此获得“第二次机会”;
(3)改进涉及重组、破产和债务免除的既有程序,尤其注重缩短其期限。该指令序言第4条确认了一个事实,即在给予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家“第二次机会”方面,不管是在免责考察期的长度还是免责条件方面,欧盟各成员国差别确实太大。
在欧美社会之外,大量发展中国家也在以重整制度为圭臬,全面革新各国的破产法。与此同时,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破产法趋同方面的努力,让“第二次机会”理念接近成为全球性标准。过去十多年间,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也以重整为核心设计“办理破产”指标,也为全球范围内各个经济体围绕重整展开互“卷”提供了重要动力。
那么问题是,现代破产法为什么特别强调“第二次机会”?
最近拜读美国学者劳伦斯·弗里德曼的《选择的共和国:法律、权威与文化》,可能为这个问题找到部分答案。
弗里德曼是斯坦福大学终身教授,美国当代著名法学家,在比较法与法律文化学研究领域享有世界级的声誉。这本《选择的共和国:法律、权威与文化》是其代表性作品之一。
《选择的共和国:法律、权威与文化》,劳伦斯·弗里德曼 著,高鸿钧 等 译,商务印书馆2023版
在弗里德曼看来,以个人主义和消费经济为核心元素的现代化,创造了“选择共和国”;在这种经济模式驱动下,选择文化在欧美诸国的国家社会制度及法律制度中,都占据着重要地位,影响深远。按照弗里德曼的观点,选择的背后,既是制度的丰富、权利的勃兴,也是宽容理念被广泛接受后顺理成章的后果。当选择文化席卷全球,破产法自然难以置身“化”外。
弗里德曼提出,破产制度是现代社会对抗不确定性和风险的保护伞。这个观点,是弗里德曼通过历史比较发现的。
弗里德曼指出,“在19世纪或早一些时候,生命的脆弱程度是我们现在难以想象的。……工作、生活也充满了不确定性和风险。没有贷款担保,没有补贴,也没有预防和处理灾难的公共计划,破产制度也尚未成熟,济贫法调整范围狭小而粗暴。人们终日在充满灾难的阴影中生活,与饥饿和贫穷相伴。”在这样的氛围下,“虽然社会允许甚至鼓励某些冒险活动(主要是经济方面的),但它也会相当严厉地惩罚失败者。”
而到了20世纪,社会观念与时俱进,对于选择的需求与日俱增,对于那种不可逆转甚至剥夺未来选择权的选择,同仇敌忾。社会观念的变化,推动了法律的革新。在破产法领域,“第二次机会”成为一种原则。弗里德曼论述道:
在破产法领域,境况不可逆转性的原理在字面上不怎么重要,但在实践中却十分重要,这是推动第二次机会被承认的动力的商业形式。如果没有破产制度或者其他一些类似的制度安排,那么一个由于经营失败或者其他原因而债台高筑的企业家,也许就无可避免地完全被毁了。
破产制度是一种复杂的法律安排。它的目标之一就是确保无论破产企业还余下多少财产,这些财产都要在债权人之间公平分配。但是,它同样也让破产者有一个干净的、全新的开始。破产是现代法律理念的一个必然组成部分。当然,它产生与商业相关;曾几何时,它是为商人而不是为大多数群众保留的特权。但是在现行制度下,大多数普通人都可以从债务中完全脱身出来,然后像一个新生儿一样再次出现。破产制度至少可以追溯到19世纪;1898年通过的、现在仍然有效的美国破产法确立了一些全国适用的准则。
为了上述这段论述,弗里德曼可谓下足功夫。在这段论述的脚注中,弗里德曼既列举了查尔斯·沃伦1935的名著《美国史上的破产》,也提及彼得·克勒曼1974年的佳作《美国的债务人与债权人:支付不能、债务拘禁及破产(1607-1900)》。就美国破产法史而言,这两本佳作可谓是开山的经典。
在弗里德曼看来,“失败者的正义”概念的崛起与流行,与破产法律制度与“第二次机会”的紧密结合遥相呼应。弗里德曼指出,“失败者的正义”作为民主观念的核心,与“安全网”理念互为表里:“安全网”作为经济上的缓冲带,成为福利国家的基础;而“失败者的正义”既是社会性的缓冲带,也是针对个人的缓冲带,它以寻求权利和提出主张中的失败者作为适用对象。弗里德曼特别指出,从概念和后果上,“失败者的正义”与破产、失业补偿等法律安排之间,具有可比性。
当然,破产并不必然等于“第二次机会”。弗里德曼很清醒地指出,“……比如前文提及的破产制度,它作为一个偏向第二次机会的例证,显示出境况不可逆转性是多么不受赞同。但是,没有人会经历了破产程序而毫不受损。并且,在某种程度上破产制度自身就是第二次机会的对立面:它是债务之剧的最后一幕;它意味着贷款之门永久关闭了。在某种意义上,损失和债务会变成不可逆转的负担,选择必须在破产和毁灭之间做出。”
即便如此,“第二次机会”理念依然为现代破产制度注入活力,甚至成为指导现代破产制度进化的元规则。如果没有“第二次机会”理念的勃兴,可能现代社会的债务人,还只能在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之间犹豫和徘徊。正是在“第二次机会”的刺激下,破产制度进入选择的时代,越来越多的债务人都可以量体裁衣,选择一款性价比最高的破产程序,通过“第二次机会”获得经济上的新生。也只有从“第二次机会”的原点出发,才能够理解为什么破产清算作为破产法的底层制度依然存在,但其重要性却大大降低;才能够理解为什么不管是个人、企业、地方政府乃至国家,都试图在重整制度的护翼下,依托“第二次机会”东山再起。
宋代诗人杨万里诗云,“万山不许一溪奔,拦得溪声日夜喧。”现代破产制度与“第二次机会”结合,恰恰是这种历史趋势的体现。我国《企业破产法》修订工作方兴未艾,大到理念、中到制度、小到措辞,都需要尽可能寻求共识。毫无疑问,深刻理解“第二次机会”,无疑会为相关制度的革新和建构提供底层逻辑。
就此而言,弗里德曼和他的选择文化论,还有他在选择文化体系下对现代破产制度的精准评析,都会为我们提供必要的参照。
(作者陈夏红为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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