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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告知书
黔西南市监撤登告字〔2025〕第3号
贵州宜鸿商贸有限公司:
黔西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调查申请人谭静申请请求因身份被冒名成为贵州宜鸿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监事,并申请撤销在“贵州宜鸿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一案中,调查发现:贵州宜鸿商贸有限公司,存在提交虚假材料冒用他人股东身份信息取得贵州宜鸿商贸有限公司登记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决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明:贵州宜鸿商贸有限公司在2016年3月18日设立登记时,未经投资股东同意或授权,由外地代办公司采取邮寄相关人员身份证件方式,委托邹丽、余丙正等人在相关股东不知情情况下制作申请登记注册材料,并代股东签名后提交申请取得了公司登记注册,存在提交虚假材料冒用他人股东身份信息取得贵州宜鸿商贸有限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拟作如下处理:撤销“贵州宜鸿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告知书,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办案人员:严中将、胡传斌 联系电话:0859-3242059
黔西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30日
作者:黔西南州市场监管局
一审:罗玉时
二审:秦丽
三审: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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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5-06-03 20: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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