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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增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今年以来,浙江台州临海市应急管理局有序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将“不开展应急演练”作为突出问题重点排查整治,坚决用好执法“利剑”,以法治手段筑牢安全底线。
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带领安全生产专家深入安全风险较高的工贸行业领域重点企业一线,通过现场抽查从业人员、查阅档案资料的方式,重点针对安全风险较高的重点场所安全措施及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进行细致检查,对企业在日常管理及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指导,并向企业宣传普及安全管理知识,要求企业负责人提高思想认识,把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6月14日,执法人员对台州市腾远光学眼镜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虽已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但未按规定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的违法行为。在7月13日、8月18日,分别对台州市浙泰眼镜有限公司、台州市风云眼镜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又发现上述两家公司存在同样未按规定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的违法行为。局党委高度重视,认识到该问题存在一定普遍性,马上在杜桥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现场推进会,聚焦违规动火、外包外租管理混乱、不开展应急演练等突出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切实提高企业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第一责任,强化安全责任意识和防范意识,不断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做实做细安全生产各项管理措施。
上述三家公司均存在未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及《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规定,临海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对上述三家企业即台州市风云眼镜有限公司、台州市浙泰眼镜有限公司、台州市腾远光学眼镜有限公司各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条文】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临海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人指出,应急演练作为应急管理中最基本的环节之一,对于提高企业安全防范能力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个别企业没有严格执行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规定,容易造成新员工面对突发事件时应变能力较差,甚至盲目救援造成伤亡数量增加。通过对未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有利于警示企业引以为戒,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切实提升应急处突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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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09 12: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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