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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粗心大意,车辆加油后在“油枪”没拔的情况下就开车,由此拉倒了加油站的加油机。那么,车主又当如何赔偿?11月24日,句容法院在给出判决后,近日镇江中院作出维持原判决定。2022年11月4号10点11分,面包车车主张某驱车来到句容市下蜀镇某加油站加油。张某在和加油员确认加油金额后,加油员提枪加油,张某便在驾驶室里埋头玩手机。随后,加油员告知张某自己先去收另一辆车的加油枪,待张某的加油箱加满后再收枪。但张某未能听清加油员的提示。与此同时,张某也因专注于操作手机支付加油金的情况,未确认加油结束便启动车辆,从而导致加油枪未被收回原位的情况下,拉倒加油机。事故发生后,原告某石化公司维修该加油机花费1.3万余元。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诉至句容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张某驾车驶离加油站前未注意油枪是否放回原位,导致车辆将加油机拖倒。原告石化公司加油站工作人员在提供加油服务时,在当前车辆加油未完成时即从事其他工作,服务存在疏忽大意,二者均是导致本次事故的原因。据此,双方应各自承担50%的责任。关于石化公司主张的该加油机损失,根据现场视频资料、原告提供的维修票据以及加油机使用年限等情况,法院酌情确定该加油机的损失为9450元,由张某按责承担50%的责任,即4725元。判决后被告张某不服,上诉至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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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25 00: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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