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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王薇)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是市场主体成立的必要条件,也是办理营业执照的关键环节。昨天,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落实城市更新、一刻钟便民生活圈等工作规范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注册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本市城市更新项目、社区腾退空间从事便民服务场所、利用公共服务资源开展配套经营活动的场所,有序放宽住所登记限制,提升住所登记便利度。
《指导意见》提出,将简化城市更新项目相关证照办理手续,对于利用城市更新项目从事商业经营,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通过联合审查的,统筹主体或实施主体可持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和实施方案,出具住所证明文件,无需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在支持利用社区腾退空间从事便民服务方面,《指导意见》提出,利用社区内锅炉房、自行车棚、奶站等闲置再利用建筑物从事便民服务、养老、托育等与社区生活配套相关经营活动的,按照本市《加快建设一刻钟便民生活圈促进生活服务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有关规定改造完成,并取得乡、镇政府或区政府及其授权的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同意意见后,支持其作为经营主体住所用于登记注册。
在支持利用公共服务资源开展配套经营活动方面,《指导意见》明确,利用博物馆、公园等公共服务单位内的合法空间资源设置便民服务网点、文化空间等配套经营项目的,如无法提交房屋权属证明,由相关市级行业管理部门或属地政府出具住所证明文件的,支持其作为经营主体住所用于登记注册。责任编辑:李盼(EN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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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6-28 15: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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