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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网6月13日讯近日,临沂河东法院在一起被执行人为养殖户的执行案件中,创新运用执破融合理念,对被执行人经营的养殖场采取“活查封”方式,并借助“破产管理人”对养殖场进行经营监管和债务管理,这既保证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满足了被执行人持续经营的需求,更为执破融合机制的深度应用提供了有益探索和创新思路。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季某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季某向刘某支付赔偿款52.89万元,但季某支付了10万元后,便不再继续履行义务,刘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通过现场调查发现,季某经营了一家养殖场,养殖了1300余只大鹅,鹅蛋一部分用来出售,一部分用来置换鹅苗,待鹅苗长大后,再对上一批产蛋量低的大鹅进行出售。经过执行法官耐心释法说理,季某同意每个月向刘某偿还5000元。但由于鹅蛋的价格受市场影响波动大,且在养殖的过程中,鹅苗也会出现死亡的情况,加之之前季某没有按时支付赔偿款,刘某对季某的还款能力和信用持怀疑态度,二人始终无法达成和解协议。
执行法官考虑到,如果将季某养殖的大鹅、鹅苗和鹅蛋进行查封、处置,不仅不能全部偿还刘某的赔偿款,还会造成季某无法继续经营,彻底失去经济来源。为详细了解季某的经营状况、经营风险,执行法官多次到季某养殖场调查养殖数量,购买饲料、疫苗等支出情况,核实近三年交易账单。掌握了基本情况后,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决定参照破产程序,借助“破产管理人”,对季某进行经营监管和债务管理。管理人对季某负债进行集中管理和清偿,给季某预留足够经营成本后,每个月从经营利润中拿出5000元偿还给刘某,直至季某偿还完全部债务为止。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能动履职的生动体现,也是执行案件中借助“破产管理人”创新探索执破融合之路的有益探索。在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选择对被执行人生产经营影响最小的执行措施,尝试借助“破产管理人”,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对被执行人进行经营监管和债务管理,有效释放查封财产的生产功能和使用价值,为被执行人赢得“自愈期”。该案的执行既依法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也满足了被执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需求,变“两难”为“双赢”,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通讯员 宋赫男)
责任编辑: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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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6-13 20: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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