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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网11月21日讯近日,烟台莱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食品过度包装整治行动中,对莱州某茶叶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有一款罐装茶叶正在销售,罐内仅有一袋真空包装茶叶,该茶叶仅占罐体容积的四分之一。当事人的上述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莱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当事人当场下架该商品。
据介绍,为减少浪费,避免过度包装,促进绿色消费。2009年起,国务院连续制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过度包装治理的通知》等文件。2021年8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21)国家标准,该标准已于2023年9月1日正式实施。该标准对商品的包装层数、包装空隙率、商品必要空间系数、包装成本等都做了强制性规定。
包装层数,要求粮食及其加工品、月饼及粽子不应超过三层包装,其他商品不应超过四层包装。包装空隙率,指商品销售包装内不必要的空间体积与商品销售包装体积的比率,数值越小表示包装空隙越小。例如,当内装物单件净含量≤1ml或者1g,其包装空隙率应该不超过85%;当内装物单件净含量均≥1ml或者1g,且≤5ml或者5g,其包装空隙率应该不超过70%。包装成本,要求生产企业控制除直接与内装物接触的包装之外,所有包装的成本不超过产品销售价格的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莱州市市场监管局温馨提示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与消费者生活息息相关的茶叶、酒类、化妆品以及节日期间月饼、粽子等礼品礼盒最容易出现过度包装行为。消费者应自觉抵制过度包装商品,不要为了面子失了里子。同时广大食品、化妆品等生产经营业户应加大法律法规的学习力度,严格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21)国家标准,营造良好的经营和消费环境。(通讯员 张广滨 李爽)
责任编辑:管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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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22 15: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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