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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楚雄日报
让被征地农民失地不失利
—— 楚雄州“六个明确”细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
一、明确参保补助范围。在失地类别上作了界定,失地后每户人均承包耕地面积低于0.3亩(含)以下的被征地农民;在参保对象上作了确定,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并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
二、明确征地时间界定。原则上参保纳入时间从2009年1月1日之后由政府依法统一征地涉及的人员,为充分发挥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效率,在资金测算有保障的情况下,征地时间由各县市自行确定。
三、明确参保补助标准。全州统一参保补助标准,按照规定分为完全失地和大部分失地两类人员,大部分失地是指被征地农户人均承包耕地低于0.3亩(含)以下的。认定为完全失地的,每年每人参保补助1300元;认定为大部分失地的,每年每人参保补助1000元。
四、明确参保补助年限。按照规定参保补助累计不超过15年,并明确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参保补助;中断缴费的,断保期间不享受参保补助;享受补助期间死亡的,终止参保补助。
五、明确参保激励机制。符合条件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当年最低缴费标准的20%-50%给予参保补助。楚雄州10县市,执行上限50%补助标准1个县,执行下限20%补助标准1个县,其他8县市均执行40%补助标准。
六、明确参保经办流程。以征地时户籍归属为依据,以户为主体确定参保补助对象,以个人形式办理参保补助,先由村小组初审,村(居)委会复核,经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社保、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公安等单位对享受参保补助人员进行认定,再上报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审查备案后,提交县级人社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参保补助。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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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6-12 09: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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