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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红河日报
●记者 车安达
本报讯 近日,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对州外购买自住住房贷款、商转公贷款、优化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的有关使用政策作出优化调整。新规自2023年8月1日起执行。
据优化后的红河州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州外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方面,红河州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州外购买自住住房时,符合红河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提供足值并经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红河州内不动产作为抵押,可在其缴存地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州外购买自住住房商业银行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方面,红河州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州外购买自住住房时,已在商业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尚未结清,该房屋未以购房原因在红河州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红河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提供足值并经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红河州内不动产作为抵押,可在其缴存地申请商转公贷款。
对于大家关注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方面,新政也进行了优化调整。对于在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同时有尚未结清住房贷款(含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及所购房屋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配偶、子女、父母),住房公积金贷款“已办理不动产权证抵押登记”或“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抵押登记且近24个月住房公积金贷款无逾期罚息”,可“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自主选择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此外,在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尚未结清贷款的借款人及所购房屋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配偶、子女、父母),贷款“已办理不动产权证抵押登记”或“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抵押登记且近24个月住房公积金贷款无逾期罚息”,冲还贷款方式可在“按月”“按年”或“按月+按年”中任选一种,随职工需求变更,不受次数限制。
在发布通知的同时,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对新优化调整的政策使用范围、条件,贷款额度以及如何申请使用等相关新政进行了详细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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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8-05 08: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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