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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5日,无极县人民政府官网发布一则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对无极县经投投资有限公司(半挂车)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示。

图源:无极县人民政府
文号“石环罚决〔2026〕无极-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无极县经投投资有限公司(半挂车)(企业名称)的负责人为赵敏志,地址位于无极县郝庄乡裴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30130MA07K81P59。
2026年1月26日,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无极县经投投资有限公司(半挂车)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已查明,无极县经投投资有限公司(半挂车)橙色预警II级应急响应措施为:停产,在启动橙色预警II级应急响应期间喷粉工序水洗工段正在运行作业,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级应急响应措施。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认为无极县经投投资有限公司(半挂车)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应当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已告知无极县经投投资有限公司(半挂车)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无极县经投投资有限公司(半挂车)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依据《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未按照规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由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处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通用裁量表,1、你公司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下的,裁定百分值为5%;2、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定百分值为5%;3、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类,裁定百分值为5%;合计裁定百分值为15%,确定罚款基数为30000元×(5%+5%+5%)=4500元。按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条第二款“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情况下,按照裁量方式得出具体罚款金额低于法定罚款金额的,以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为限”的规定,确定罚款金额为10000元。
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责令无极县经投投资有限公司(半挂车)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无极县经投投资有限公司(半挂车)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井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处罚决定日期为2026年3月25日,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1000032-09。
来源:无极县人民政府
联系方式:hbpd@eastdaymail.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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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6-03-28 14: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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