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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开封日报
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汪少冲 通讯员孙金男报道 执行法官在办案过程中耐心释法,最终使被执行人知法懂法,从而主动履行生效判决,4月16日,杞县人民法院执结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郭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与驾驶电动三轮车的徐某在路口处相撞,该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因徐某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郭某疏于观察,未确保行车安全和违法载人,徐某、郭某两人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该事故造成郭某受伤并住院治疗,出院后郭某向徐某索要住院治疗的费用,经双方协商未果,郭某向法院起诉。经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徐某向郭某支付各种费用共计7805.73元。
判决生效后,徐某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郭某在4月9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前往徐某家中进行调查,找到徐某后将其带回法院,对其进行释法明理,问清徐某的顾虑后,承办法官李阳耐心地对其释法明理,告知徐某:“法院的执行依据就是已经生效的判决书,执行的内容就是判决书中所确定需要履行的义务,如果你觉得自己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后对方给自己造成损失可以另行提起诉讼。”徐某得知自己的顾虑有合法的解决途径后,当场履行法定义务。该案从执行立案至结案共计用时7天,双方当事人对执行法官快捷高效的办案效率给予赞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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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18 06: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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