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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半岛都市报 半岛全媒体记者刘晓林整理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醉驾虽已入刑十多年,但仍有人抱着侥幸心理以身试法,最终等待他们的将是严重的法律后果。近日,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两起醉驾案。
酒后驾车肇事被判刑
乔某原系大庆某公司的正式职工。5月17日中午,乔某驾车来到市中心参加朋友聚会。酒桌上,盛情难却,喝了几杯白酒。
当日14时许饭局结束后,乔某抱着侥幸心理,酒后独自驾车开往单位,在行驶过程中与他人驾驶的车辆发生了轻微碰撞。后因赔偿事宜未能达成协议,对方便当即拨打了报警电话。报警后,乔某驾车驶离事故现场,不久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刑事技术鉴定,在血液检测中,其乙醇含量为352.8mg/100mL。后经事故责任认定,乔某负全部责任。案发后,乔某主动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乔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乔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乔某认罪服法。对此,他不但要承担法律责任,还将面临被单位开除的后果。
醉驾退休待遇受影响
姜某是大庆某企业的退休职工。退休后,生活过得很悠闲。4月28日下午,姜某遇到了多年未见的老朋友,便相约在一家餐厅,一起喝酒叙旧,回忆曾经走过的岁月。
当日20时许,姜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回家。当驶至高新区一条街道拐弯处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姜某酒精含量为130.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鉴于姜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最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姜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判决后,姜某认罪服法,当其得知醉驾行为可能会影响到自己退休后的待遇时,他特别懊悔。判决生效后,法官依据法律规定向相关部门送达了刑事判决书,相关单位将根据规定对姜某作出是否降低或取消其退休待遇的决定。
醉酒驾车害人害己
上述这两起案件具有很强的代表性,也具有极强的警示教育意义。这两名被告人犯的都是同一罪名,即危险驾驶罪,也就是我们生活中常说的“醉驾”。
关于此罪,从2011年5月1日起,我国就已经将“醉驾”纳入刑事犯罪的范畴,此后经三次修正案,形成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条文内容。
该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上述四种情形,其中最为普遍的是第二种情形,即醉酒驾驶机动车。所谓醉驾,其犯罪标准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犯本罪,除了判处拘役外,还要负担一定的刑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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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20 20: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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