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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宁夏日报
本报记者 陈 思
案例回顾
9月10日19时9分,薛某驾驶宁A号牌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沿银川市西夏区文萃北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与贺兰山西路交叉路口向西右转弯时,遇姜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文萃北街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并发生碰撞,造成姜某当场死亡。
监控视频显示,事故路口有交通信号灯控制,路面平坦,视线良好。文萃北街呈南北走向,双向八条机动车道,道路东西两侧各划设一条非机动车道。事故发生前,由北至南方向为绿灯,姜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正好出现在薛某车辆右侧盲区内,在整个行驶过程中,薛某均没有发现姜某。发生碰撞姜某倒地后正好又位于大车的“内轮差”区域,造成这一悲剧。
交警说法
“薛某驾驶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造成这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西夏区交警一大队民警王鑫说,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1条第7项规定,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薛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安全提示
王鑫介绍,大车车身较高较长,存在着无法避免的盲区。其中,最危险的要属车辆的右侧盲区,大型车辆在右转弯时,受“内轮差”的影响,存在较大盲区,容易将与之同时进入路口的非机动车及行人卷入车底,导致悲剧的发生。王鑫提醒,广大大型车辆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要实时、全面观察路面情况,尤其在转弯时要特别观察车辆右侧的非机动车、行人通行情况。同时,非机动车、行人在通过路口时遇到正在转弯的大型车辆,要保持安全距离,待大型车辆通过后再通过路口,千万不能并排行驶或者有抢行等危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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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03 08: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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