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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1日上午9时,当事人薛某为永吉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送来一面“执法公正一身正气,勤政为民两袖清风”的锦旗。薛某激动地说:“太感谢袁局长了,在你们看来这是一起普通的执行案件,在我这可是帮我解决了一件大事……”
2020年4月,薛某通过某房产中介有限公司在王某处为女儿购买吉林市某小区房屋,并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房屋价款50万元,因当时薛某女儿未满18周岁,不能办理更名过户。但就本次买卖、事后更名手续办理了《委托公证》。2023年2月,薛某持《公证书》到吉林市房产局办理更名过户手续,被告知该房屋已被永吉县人民法院查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薛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并解除查封。
承办法官执行局副局长袁庆经审查查明王某售卖该涉案房屋给薛某时在王某发生债务纠纷之前,薛某已经在查封前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了全部价款并对案涉房屋进行了装修,实际占有和使用,提出的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停止对登记在王某名下位于吉林市某小区房屋的执行。至此,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图文来源:永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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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8-22 18: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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