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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 谢斌)西安市未央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因流浪狗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日前作出的判决给爱心人士们提了个醒,爱护动物虽是好事,但是也要采取措施避免救助的动物伤人,否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长期在某主干道路旁摆摊,出于爱心,对路旁的一条流浪狗进行了长期投喂。某日下午,周某骑电动车经过时,该流浪狗从路旁突然窜出,致使周某摔倒受伤,全身多处骨折。此后,双方因医疗费等损失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周某遂诉至法院。
审理中,周某申请对其伤情进行鉴定,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需1万元,周某要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王某辩称只是摆摊时出于爱心喂养了流浪狗一个月,狗不是其饲养的,其不是侵权人,且周某骑电动车未佩戴头盔,责任不应由其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和收留流浪动物的行为,同时产生相应的管理和约束责任,未尽到上述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理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不能因其良好的动机和初衷而免除其责任。王某饲养流浪狗后,未采取拴绳措施,致使该流浪狗横穿公路时将骑电动车经过的周某撞倒受伤,应当对周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周某未佩戴头盔,在公路上驾车行驶未尽到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自身亦存在明显过错,最终判决王某赔偿周某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双方均服判息诉。
据法官介绍,其实,对于饲养动物损害他人权益的赔偿问题,法律有专门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即使出于爱心而投喂、救助流浪动物,也要承担起动物造成损害的责任。对于流浪犬,正确处理方式是将其送往专门的收容机构或通过合法方式收养并采取必要保护措施,以免因爱心而伤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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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9-12 05: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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