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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达州日报
生活中,随处可见一些站牌、路灯、电线杆等。当此类建筑发生倾倒、坠落,砸坏周边房屋,对居民财产造成损失,应找谁赔偿?
掉落钢管损坏财产
损失评估引发争议
叶某在万源市某镇经营了一家鸡蛋加工厂,加工厂外围有一处阳光广告公司搭建的脚手架,阳光广告公司使用完脚手架后,一直未对其进行拆除。2022年1月,脚手架发生倾倒,搭建脚手架的钢管恰巧坠落在叶某的鸡蛋加工厂上方,导致加工棚塌陷,棚内设备及放置的数箱鸡蛋损坏。事故发生后,叶某联系阳光广告公司协商赔偿事宜,阳光广告公司到现场查看了情况,但双方对损失评估未能达成一致。于是叶某找到了鉴定机构,对损失进行鉴定,经鉴定机构鉴定,叶某损失评估值为两万余元。进行损失鉴定后,叶某将阳光广告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阳光广告公司赔偿因脚手架倾倒造成的损失和鉴定费。
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涉案脚手架为被告阳光广告公司所搭建,脚手架倾倒砸向叶某的鸡蛋加工厂,给叶某造成了损害,脚手架倾倒与鸡蛋加工厂受损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阳光广告公司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应当推定其有过错,并对叶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阳光广告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叶某损失两万余元,鉴定费两千元。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达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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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21 06: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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