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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女婴被当街抢走15年,收买方却因超追诉时限逃脱惩罚,引发热议。
2007年1月19日,山东妈妈朱玉梅骑自行车带女儿王雨去镇里的卫生所看病,有一辆摩托车上的人将朱玉梅连人带车踹倒后,把19个月大的王雨抢走,从此骨肉离散,整整15年。王艳飞和朱玉梅夫妻两人一直没放弃女儿。2022年5月,经过警方DNA检验,他们终于找回了被抢走的女儿,但是却因为超过追诉时限,面临无法追诉收买人的尴尬。
2023年11月30日,临沂市兰陵县检察院出具了一份不予起诉书,当年抢孩子的两个人为史某与刘某波,两人与王雨所谓“养母”魏某莲的姐姐魏某凤是同事。抢孩子后,二人隐瞒孩子身份将其交给魏某凤,魏某凤将孩子交给三妹魏某莲抚养,魏某莲支付给魏某凤9000元,魏某凤留下1000元,给史某8000元,史某分给刘某波2000元。魏某凤构成“收买被拐卖儿童罪”,但是已过追诉时效,决定对魏某凤不起诉。检察院对史某与刘某波进行另案处理。
女儿一岁多就被抢走,朱玉梅和王艳飞一家过去15年的寻女经历,充满了辛酸和波折。一家人饱受骨肉离散之苦,孩子爷爷因此郁郁离世。虽然已经过去了15年,但是被人抢走的女儿,一直是一家人不敢触及的伤痛。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这句话用来形容收买被拐卖儿童犯罪非常合适。史某与刘某波因为一己之私,就公然强走别人的孩子,当然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但是中间人魏某凤也是其中一个关键的环节。正是因为她向史某透露了收养孩子的念头,才导致了朱玉梅和王艳飞一家的悲剧。况且她也收了妹妹1000块钱,借此获利,难道她真的不知道孩子是怎么来的?
既然已经构成“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如今却因为过了追诉时效,就此逃脱法律的惩罚,别说朱玉梅王艳飞一家想不通,网友也不愿意。
事实上,这也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一直以来就有一种观点认为,涉及拐卖儿童的案件,包括收买方和卖方,都不应该设置追诉期。这种观点合理吗?
我国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的法定最高刑是三年有期徒刑,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的,追诉时效是五年,即从行为时到案发超过五年,就过了追诉时效。本案中,魏某凤收买19个月大的王雨,发生在2007年,从这个时间点推,确实已过追诉时效。
但是,要强调的是,刑法设置追诉时效、“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正义,也是默认一些犯罪因为时间的流逝,其社会危害也逐步消失,不需要再进行刑事追究。
但是,拐卖收买儿童犯罪显然不属于此类。这类犯罪致骨肉分离,伤天害理,并没有因为时间的流逝,就降低了它的社会危害性。
有观点认为,拐卖、收买被拐儿童犯罪是处于一个“持续”状态,犯罪行为一直没有结束,行为没有结束,当然也就不存在超过追诉期限的问题。收买被拐儿童犯罪,其实不是一个瞬间完成的行为,并且一直享受了犯罪成果,所以认为,收买被拐卖的儿童,从2007年开始到找回孩子,犯罪“持续”了15年,而不应从2007年算起。
这也是近年来在一片严厉打拐、“拐买同罪”的呼声中,全社会逐渐形成的共识:计算拐卖犯罪的追诉时限,不能从犯罪行为发生时算起,而是应从犯罪行为“终结”时算起。
我们经常说“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时间不应该洗白了拐卖、收买儿童的犯罪,特别要强化“拐买同罪”、一体入刑。
就本案而言,一者,魏某凤是不是只构成“收买被拐卖儿童罪”,而是也构成拐卖罪的共犯?毕竟是她提供了实施盗抢儿童的“犯意”,追诉时效是不是可以按拐卖罪的20年算起?
其次,按刑法规定,案件在立案侦查之后,就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本案发生之时王艳飞、朱玉梅已经报警,为什么不能直接并案适用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如果法律奈何不了拐卖、收买孩子的“恶魔”,无法安放被拐卖孩童父母们多年的悲愤和伤心,回应不了人们对正义的呼声,那说明法律应该做出改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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