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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中国新闻网
养老服务合同中单方免除养老机构责任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8月17日,北京朝阳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发布《涉养老机构民事诉讼案件审判白皮书》。
朝阳法院亚运村人民法庭副庭长蒙镭通报了一起典型案例。2019年3月31日至2020年6月13日,张某在某养老机构内居住,期间分别2次住院并诊断脊髓型颈椎病、混合型颈椎病、陈旧性脑梗死等,于2019年11月在医院治疗并诊断脑梗死。2020年6月17日起张某在某医院连续住院,于2022年10月22日去世。张某家属诉至法院称养老机构未将张某身体状况异常通知其家属,延误了最佳治疗时间,且居住期间营养不良,养老机构对老人死亡结果存在重大过错,主张养老机构赔偿各项损失。
养老机构则抗辩其已履行了义务,尽到了责任,并认为双方签订的养老服务合同约定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入住期间因病去世的,养老机构对死亡的后果及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涉案养老服务合同系格式合同,且未约定张某护理等级、养老服务内容,该养老机构在照顾张某期间未能制作保存张某的完备健康档案等。据以证明其履约的证据仅各项服务记录表,且内容多为程序性的划勾和工作人员的签字,未能对张某病情不同阶段向张某家属进行必要的告知并留存记录,故认定该养老机构未举证证明其对张某尽到了合理的照顾义务。关于免责的约定,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此系免除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依法应属无效,不发生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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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8-18 15: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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