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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范某在北京某养老机构起床时摔倒受伤,卧病两年后去世。其子女认为,老人摔倒受伤是导致去世的主要原因,遂将养老机构诉至法院。
近日,北京朝阳法院通报了这起涉养老机构典型案例的判决结果。因证据显示,老人摔倒前一天曾感觉身体不适,工作人员通知家属前往后,家属明确拒绝送医。法院据此认定养老机构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基于养老机构对老人生活起居的注意义务,法院判决养老机构补偿家属5万元 。
老人范某在北京某养老机构养老,一天早上,范某起床时摔倒受伤,被送医住院治疗。经诊断,范某身体有三处骨折、气管炎、脑梗死、糖尿病等病证,后又经历三次住院,于两年后去世 。范某去世后,家属认为,老人年事已高,恢复能力差,摔伤后不能行走,需长期治疗且自理能力困难,老人的去世与其两年前在养老机构摔伤有直接关系,遂起诉要求养老机构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等总计65万余元。
但养老机构认为,老人从摔伤至去世历时两年多,无法证明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且,老人入院时经自理能力评测为完全自理等级。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中也不包括协助起床、穿脱衣等,老人是因为自己的原因摔伤的,不存在护理问题。
养老机构提供的巡视工作记录记载,老人在摔倒的前一天中午,曾自觉全身不适。经养老机构检查,发现老人有口角轻度歪斜,左侧肢体无力,工作人员当即通知了家属,并在家属到院后呼叫了999急救车。但老人家属最终拒绝了带老人去医院检查 ,签字表示如老人发生任何情况与养老院无关 。
综合上述情况,法院认为,养老机构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驳回了范某子女的全部诉讼请求。但考虑到,即使是在家属未将范某送医,并签署了免责声明的情况下,养老机构仍应对范某的生活起居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法院最终判决养老机构补偿范某子女总计5万元 。
法官表示,老年人及其近亲属普遍存在一种观念——将老人送入养老院后,便应由养老机构对老人的身心健康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往往缺乏必要的风险意识。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后,对其负有赡养义务的近亲属仍应当保持与养老机构的密切联系与沟通,时刻关注老人的身体、精神状态。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及时同意并配合养老机构将老人送往医院就诊。若养老机构已经履行了告知、协助、看护的义务,不存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因近亲属原因致使老人未及时送医,老人及其近亲属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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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9-05 21: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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